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和考核周期
学院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均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范围。校内兼课教师考核纳入其业务关系所在院系的考核范畴。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开展一次,并按学年度进行总评。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升原则;分层次与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原则;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考核组织
(一)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学院分管教学质量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质量管理处、教务处、各二级院系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处,负责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各二级院系成立本院系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考核组成员由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实施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主体内容由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同行评价、院系考核、教研室考核五部分组成,以此对教师教学工作开展全方位综合考核。同时,根据学院教学发展需要及进一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的需要,增设考核附加分项。
1.学生评教。质量管理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班级学生参与评价,原则上每个班级参与评教的学生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90%,负责给本班级任课的所有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学生依据《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学生用)》(附件1)打分。
2.督导评价。质量管理处和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学校和院系两级督导开展评价工作。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中层人员听课纳入校督导计算,质量管理处组织学院督导评价工作,各二级院系组织本院系的督导评价工作,并汇总评价得分。以督导填写的《徽商职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附件2)作为测评基础,采用二次平均法计算后作为最后督导测评成绩。
3.同行评价。各二级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二级院系同教研室教师相互评价。院系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同行填写的《徽商职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附件2)作为测评得分,若对同一教师有多次打分,则取平均分。
4.院系评价。各二级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二级院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价。各二级院系考核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院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院系领导填写《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院系用)》(附件3),并汇总测评得分。
5.教研室评价。各二级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二级院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秘书进行评价。考核人员填写《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教研室用)》(附件4),并汇总测评得分。
6.考核附加分。教师在考核期间,其他能体现教学质量的成绩,可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中给予相应加分,加分依据见《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附加分标准》(附件5),各院系需报送《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附加分登记表》(附件6)至质量管理处。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最终成绩由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同行评价、院系评价和教研室评价和附加分六个分项成绩组成,各分项得分所占比值及总分计算公式如下:
1.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成绩(100%)=学生评教(40%)+督导评价(20%)+同行评价(10%)+院系评价(20%)+教研室评价(10%)
2.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 = 两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成绩的平均分 + 附加分
第五条 考核等级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划分及比例依据省教育厅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 考核工作流程
(一)每学期初,各二级院系应依据教师教学业务身份归属名单和教师实际承担教学情况,确定本院系参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人员名单,报送质量管理处备案。
(二)每学期结束后,质量管理处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取评教数据,发送给相关二级院系,由二级院系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将各项成绩汇总,计入每位考核对象考核成绩。
(三)各二级院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二级院系和教研室层面的考核工作,并结合教师教学综合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在本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经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送《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7)至质量管理处。
(四)质量管理处负责汇总、复核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再次公示7天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正式发文。学院每学年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是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也是申报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和教学名师等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为合格的教师,所在院系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应协助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提升教学水平。对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下一学期的授课工作,并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在告诫期满前一个月,教师需向所在院系提出授课申请,经院系考核认定具备授课条件后,方可安排授课任务。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是否暂停其下一学期的授课工作,参考具体测评指标成绩,一事一议。
(三)连续两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者,应当调离教学岗位。
(四)对师德低下,或考核期内出现Ⅱ级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者,其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出现Ⅲ级一般教学事故者,不得评定为优秀或良好。
(五)教学质量考核总成绩低于60分,或督导评价成绩低于60分,或学生评价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其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六)学生评教得分排名处于其所在教学单位后30%的教师,不得评定为优秀。
(七)教师承担学年的工作量,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八)仅承担一个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学期考核成绩作为本学年考核成绩,但不得评定为优秀。
(九)教师每学期因私调课累计超过12节次的,不得评定为优秀,国家规定个人享有假期调课除外。
(十)教师无故未完成或拒绝参加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教学竞赛等教学任务,不得评定为优秀。
(十一)各院系的教师在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中,排名最后一位者,由分管教学质量的校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徽院教〔202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徽商职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3.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院系用)
4.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教研室用)
5.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附加分标准
6.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附加分登记表
7.徽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